本會於1926年成立致力發展山岳活動、山岳保護,提高山岳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並代表國家加入國際組織以促進山岳國際交流為宗旨。本會所稱山岳運動之定義係凡在山岳地區之登山、健行、攀登、溯溪、生態遊憩、野外育樂等活動及其衍生之相關活動之總括。 本會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會員代表國家加入國際體育組織在國際會議(IFSC, UIAA, UAAA, IML, IVV)擁有投票權之會員國並參與國際事務,朝國際化、年輕化、專業化將活動分為四大主軸:
自1995年本會自組隊為女姓首位成功登頂聖母峰創下很多紀錄,本會每星期二至日皆由各隊安排登山活動,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上網查詢加入登山的行列。本會並與各政府機關配合辦理「山域嚮導訓練及檢定」、「登山安全研習」等,教導民眾樂山、愛山、敬山。
國際健行聯盟(IML)及國際市民體育聯盟(IVV)皆為國際上戮力推動健行活動之重要組織。本會亦為優良之會員國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日乃舉辦「台灣國際快樂健行大會」,每年亦有二百多名外國健行友人來台健行,一同以健行促進友誼、開闊視野,每年本會亦帶隊出國健行,以健行連結國際將台灣帶向世界舞台邁向國際。
從登山運動中獨立之溯溪運動,以沿著溪谷逆流而上需要視地形而進行技術性攀登,如瀑布或巨石。不同於攀登(Climbing)已成為另一項專業運動競技,專門的溯溪活動也多盛行於日本及台灣。本會本著推展安全溯溪運動,並期望能帶領更多人進入溪谷體驗其美。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為國際山岳聯盟(UIAA)、國際競技攀登委員會(IFSC)、亞洲山岳聯盟(UAAA)、亞洲競技攀登委員會(AFSC)之正式會員。本會設攀登委員會負責國際比賽之選拔、訓練與參賽,全國巡迴賽之策劃執行,以及裁判、教練、定線員及攀登嚮導制度之推動。
本會為支持國家山域政策發展,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目前申請為登山、溯溪兩類嚮導之執行機構。因各地域需求而設計有不同的課程內容,例如北部場次以廣泛而深化的山域知識為設計主軸,東部則設計為高山實務性師徒制之特色場次。
107.09.02運動攀登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09.21第十二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04.03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08553號函備查
115.09.07運動攀登部選訓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運競(五)字第1150027543號
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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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運動攀登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選拔優秀攀登選手參加國際攀登競賽,以爭取優良成績,為國爭光,特依『國民體育法』暨『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選拔、培訓、管理及參賽處理事宜,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一、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東亞運動會 (以下簡稱東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 (以下簡稱世大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或其他經運動部認可之綜合性運動賽會之代表隊。 二、由國際運動攀登委員會或亞洲運動攀登委員會(以下簡稱ACC),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之代表隊。 三、其他國際性區域性運動賽會或經本會認可運動賽會之代表隊。 第四條 本部遴聘具備攀登或相關運動專長之資深人士七至九人組成選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代表隊之選拔、培訓、管理及參賽事宜之督導。
貳、選拔 第五條 選手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齡需符合該項國際賽參賽資格。 三、未成年者需附家長同意書。 四、當年度未受禁賽處分者。 五、其餘資格條件,依國際總會最新年度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參加賽會及員額 一、參加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賽會者,其員額依該主管單位規定辦理,並經本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該主管單位核定。 二、參加本辦法第三條第二、第三款賽會之員額,依據本會報請運動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並參酌本會經費預算,經本委員會審議後訂定。 三、須經本會報名之國際比賽,扣除 本會推派之選手後,其餘參賽名額,得依本會相關規定開放自費參賽。 第七條 選拔方式: 一、 依據本會公告之最新各單項積分為選拔基準。如無法各單項均選派選手時,應以綜合積分為選拔基準。 二、凡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全國攀登錦標賽者,其所得之積分均列入各單項積分。其餘各項攀登巡迴賽應先擬定競賽規程草案,報請本部選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公告競賽規程,並受理報名;其所得積分應為全國賽積分之半數。 三、參加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亞洲級賽會並晉決者,及世界複或決賽者,其所得積分應為全國之五倍。 四、 入選任一項目之選手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認可後,得參加其他項目之比賽。 五、本委員會得依據近年國內外比賽成績徵召優秀選手參賽。(但不佔用原本選拔名額)。
六、青少年代表隊選拔標準同上列方式。 七、代表隊正式名單由選訓委員會議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自費選手參賽規定: 一、參賽資格為近年參加國內、外比賽成績優異,檢具相關證明並經選訓會議審議核定。 二、填具自費參加國際賽申請表,並繳交保證金,本會始代為報名。 三、自費參賽產生之一切費用自行負擔,並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參、培訓 第九條 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實施計畫之訂定與實施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國家代表隊,其選手培訓實施計畫,依上級單位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應依「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培 (集) 訓隊教練及選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培訓選手應於結訓後二週內,提出集訓成果報告書(含體能、技術、精神表現及成績紀錄),彙送本部,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肆、附則 第十二條 選手於培(集)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選訓委員會提請本部紀律委員會開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本部備查後,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予以禁賽處分。 一、 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集)訓及參賽者。 二、 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三、 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四、 行為不檢,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五、 變賣或使用公有訓練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六、未有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第十三條 經退訓或取消國家代表隊資格處分之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一、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二、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三、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四、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五、尚於服兵役或就學期間遭退訓或取消國家代表隊資格處分者,函請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